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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被告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座落于慈利县X街X路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龙丽婷、刘军夫妻,2008年10月3日本院以(2008)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刘军以该房屋作价人民币10万元抵付给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原告唐某某,原告唐某某按约定付款后,而被告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将转让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唐某某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座落于慈利县X街X路X号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唐某某所有,并由被告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唐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全部由被告慈利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卓新明

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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