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刘某甲与刘某乙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民初字第214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一九六九年八月十四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甲,女,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生,汉族,本县X村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原告刘某甲之母。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一九七六年四月十八日生,本县X村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二OO三年二月七日,被告强行在我出路上栽树,我出面干涉,被告就到我家院内将我打倒在地,致使我小便失禁10多天,我女儿年仅十一岁被他打得头上有一大血泡,致我女儿受惊吓二十多天精神痴呆,特别晚上睡觉,多次半夜惊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和女儿的各项损失。

被告辩称:我没有打二原告,不应赔偿他们的医疗费等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太山村委会证明一份,2、太山派出所行政处罚裁决书一份。该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打了二原告;3、收费票据4份,4、二OO三年二月九日收据1份,5、太山乡卫生所证明一份,6、获嘉县中医院超声波检查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二原告接受的检查和所花医疗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均提出异议:1、村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我没有打二原告;2、太山派出所裁定书内容和我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内容不符,在派出所笔录中,我没承认打二原告;3、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全是假的。

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即:1、村委会证明内容不实。因该证明内容、形式均合法、客观地叙述了村委会为原、被告进行了调解的过程,对被告该项异议不予支持,对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2、太山派出所裁定书内容和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内容不符。因该裁决书内容形式均合法,且被告已交纳罚款,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对被告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3、二OO三年二月八日原告刘某甲的住院收费票据。该证据形式内容均合法,本院予以认定。4、二OO三年二月八日原告张某的门诊收费票据,该证据形式内容均合法,本院予以认定。5、二OO三年二月九日的票据。因该票据没有姓名,本院无法认定。6、二OO三年二月九日原告刘某甲的损伤检鉴某票据。该证据未加盖收费单位的公章,形式不合法,本院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7、河南省获嘉县法医门诊部收据一份,该证据形式内容均合法,本院予以认定。8、太山卫生所证明。因该证明为复印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无法认定。9、获嘉县中医院超声波检查单。因该证据显示经医生临床诊断,原告张某下腹部外伤,但并未盖医院的公章,医生也未出庭,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二OO三年二月七日,原告张某和被告因栽树发生口角,原告刘某甲听到吵闹后从家跑到了现场。双方在争吵中,被告刘某乙将原告刘某甲打伤,刘某甲于二OO三年二月八日住进获嘉县中医院,于二月九日出院,共花医疗费274.86元,鉴某复印费80元,原告张某于二OO三年二月八日住进获嘉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230元。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太山村委会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二OO三年三月十日获嘉县公安局太山派出所以刘某乙将刘某甲欧打致伤为由下达行政处罚裁决书,经予罚款50元。现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996.5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刘某甲打伤,致使刘某甲住院共花医疗费鉴某354.86元,以上事实有太山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裁决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刘某甲要求赔偿的交通费25元,护理费3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支付的误工费、营养费,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身体进行不法伤害,故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赔偿原告刘某甲医疗费、鉴某、资料复印件费共计354.86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50元,共计2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中贵

审判员范春召

审判员崔荣献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荣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