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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X层03-X单元。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操,北京市盈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2座三层WX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北京市汉卓(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乐视天下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世骄阳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操、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骄阳文化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电视剧《夫妻一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x.com的“波波虎”网站和“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软件”上非法传播该电视剧,其不但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编辑和整理,亦在播放过程中插播广告进行牟利。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我公司要求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250元及文印费、交通费50元。

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26集电视剧《夫妻一场》的发行许可证,其中记载该电视剧的制作机构为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简称华策影视公司)。

播放该电视剧的光盘,在片尾显示有“摄制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出品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2009年4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华策影视公司更名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策股份公司)。

2009年11月1日,华策股份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夫妻一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盛世骄阳文化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该授权书同时明确了盛世骄阳公司有权单独对第三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域名为x.com的网站为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10年8月7日,登录该网站。从该网站上下载“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安装运行该软件后显示出“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界面。点击该软件界面的“高清影视”进入相应界面后,点击“电视剧”栏目中的“大陆”图标,随后显示“高清影视推荐排行榜-大陆”界面。在排行榜的第92项,显示有“夫妻一场[连载至26]”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进入“夫妻一场”专辑界面,该界面显示有第1集至第26集全部链接图标。随机选取第1集、第2集、第10集、第20集和第26集进行点播,均能正常播放。所有播放过程均在“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界面下。上述登录及播放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亦对案外三部影视作品进行了公证,盛世骄阳文化公司为此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夫妻一场》光盘、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夫妻一场》中的署名以及华策股份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盛世骄阳文化公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夫妻一场》在中国大陆地区X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盛世骄阳文化公司取得的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

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的行为表现为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波波虎网络家庭影院”,使得公众可以通过该软件从网络上获取涉案电视剧《夫妻一场》。从公证书来看,播放该电视剧的过程中始终在该软件界面下。据此,在现有证据下,本院认定涉案电视剧是由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的,使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视剧,乐视天下科技公司侵犯了盛世骄阳文化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独创性程度、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公证费确属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文印费以及交通费,由于盛世骄阳文化公司并未提交相对应的票据,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电视剧《夫妻一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百五十元;

四、驳回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2元(已交纳),由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杨朝晖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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