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8日下午,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双庙乡X村至颍阳镇X路上截获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氯胺酮2.9克。同日对李某某在双庙乡X村家中搜查过程中,当场查获毒品氯胺酮585克、咖啡因230克己瓶装甲胺、盐酸、18各白色搪瓷铁盆等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下午,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双庙乡X村至颍阳镇X路上截获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氯胺酮2.9克。同日对李某某在双庙乡X村家中搜查过程中,当场查获毒品氯胺酮585克、咖啡因230克己瓶装甲胺、盐酸、18各白色搪瓷铁盆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李XX、杜XX、李XX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称重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尿内毒品检测单、许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