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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诉称: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未与答辩。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吵打,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建良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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