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村X路不合理,要找记者曝光为由,向其村支书某xx索要2000元。

2、2010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以要告虞城县X乡民政所长李xx的黑状相威胁,向李xx要5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201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村里埋葬人收钱要告发其村支书某xx相威胁,向王xx索要6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书某、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和第三起敲诈系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1、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村X路不合理,要找记者曝光为由,向其村支书某xx索要2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xx。

2、2010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以要告虞城县X乡民政所长李xx的黑状相威胁,向李xx要5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201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村里埋葬人收钱要告发其村支书某xx相威胁,向王xx索要6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x、王xx陈某,敲诈时所发信息内容,协议书,收到条,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5月4日和5月5日实施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现行羁押15日折抵刑期30日从中扣除,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许全海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某员贾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敲诈勒索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