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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吴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双峰县人,无业,高中文化,家住(略)。2007年12月25日贩卖毒品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因涉嫌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双峰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吴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耀芳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肖某新担任记录,被告人何某某、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谢某某从事古董生意,与贺双辉(另案处理)相识,有过来往。2008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接到贺双辉(另案处理)的电话,贺双辉要何某某到其租住的华芳网吧四楼来有事要商量。被告人何某某到后,贺双辉讲,想报复认识的古董商谢某某,想点办法搞古董商谢某某的钱。贺双辉提出由她当晚喊谢某某至其出租房内,待谢某某上床后,再由何某某适时赶到房内冒充他是贺双辉的丈夫,以捉奸为由要谢某某赔偿损失,何某某当即答应并着手去喊人帮忙。此后,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吴某,要吴某帮忙去捉奸,事成后给一千元好处费给他。被告人吴某当即同意。

当晚9点多钟,谢某某应邀来到贺双辉租住屋,两人不久就上了床,贺双辉趁机偷偷打了个电话给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吴某迅速赶到贺双辉租住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贺双辉房门打开冲入室内,假装很气愤,对贺双辉打骂了一阵,并解下皮带抽打贺双辉,随后又用皮带抽了谢某某一下,谢某某吓得不敢作声。被告人何某某逼问谢某某看怎么搞并要谢某某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谢某某只好将身上的300多元现金、银行卡、手机、摩托车钥匙、避孕套等物掏出放在床上。被告人何某某要吴某用手机查了谢某某的银行卡确定没钱后,又威胁谢某某看怎么搞,谢某某同意赔偿千把块钱,被告人何某某说低于四位数免谈,否则要打谢某某,被告人吴某也在一旁助威。之后,被告人何某某要谢某某跪下并再次抽打谢某某一皮带,逼谢某某按他所叙写了一张一万五千元的欠条,欠条上写明谢某某与何某某老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赔偿一万五千元。写完欠条后被告人何某某又拿着谢某某的手机给谢某某拍照留底,谢某某按两被告人的要求左手抓着内长裤、右手抓着一双袜子、嘴巴塞了二个避孕套,让被告人何某某拍了二张照片。然后吴某骑走了谢某某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贺双辉将谢某某掏出的300多元现金拿走,与被告人何某某及谢某某一同下楼打“的士”来到交通岗。第二天中午,被告人吴某将谢某某的摩托车以400元抵押在金龙当铺,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00元。

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用电话约出贺双辉,在农贸市场边将贺双辉抓获。

以上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证明: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2、物价鉴定;3、证人王某某证言;4、同案人贺双辉的供述;5、被告人何某某、吴某的和辩解。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止。)

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耀芳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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