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永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保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永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李某某人民币x元,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二、上诉人李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从设计院住房内搬出,并搬出设计院小区;

三、上诉人李某某在履行上述义务后,被上诉人永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3日内将x元给付上诉人李某某;

四、一、二审诉讼费20元,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