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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9月间,安阳县X乡X村民牛××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安阳县公安局查获,牛××案件依法被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跑关系减轻处罚为由,先后骗取牛××妻子毛××人民币共计x元,用于自己开支。案发后,张某某退还毛××x元,取得了毛××的谅解,受害人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退赔剩余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毛××、牛富×证言、调解证明及收到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赔,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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