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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已根据上诉人杨某某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即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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