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阳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武斌,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系被上诉人谢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周耀军,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祁阳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祁阳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偿被上诉人谢某某工伤等损失计人民币x元。双方的纠纷彻底了结;
二、上述款项,上诉人祁阳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09年10月20日前付清(交本院转付),逾期按原判执行;
三、一、二审诉讼费20元,上诉人祁阳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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