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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庆,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达,湖南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罗某某,男,51岁,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以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达成执行和解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审判员黄某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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