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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人,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智勇,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08)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上诉人何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好;

二、上诉人何某每月给付上诉人朱某某家庭共同生活费500元,走亲访友的费用由何某负担;

三、上诉人何某在2009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给上诉人朱某某500元作为医疗费用;

四、双方当事人在和好后,任何某方不得再以任何某由挑起事端,否则一切后果由该方负担;

五、一、二审诉讼费1500元,上诉人何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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