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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日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叫冯某。2006年3月10日向他人借款x元用于被告父亲投资木材生意,至今未还。因此双方常常因一此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被告于2006年10月外出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原、被告无法维持夫妻生活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冯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夫妻债务各承担一半。被告辩称,一是夫妻债务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知道原告向他人借了款,原告也没有用于木材生意,也未用于家庭开支,所以被告不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二是婚生孩子从出世后就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应同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三是因原告对被告冷淡,为此被告才离家出走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日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叫冯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不归,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被告仍在外面不回,现双方已无法维持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冯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自愿付给原告冯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此款定于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孝平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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