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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清平,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女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与男方折席礼金相抵后互不追索;

三、由女方自愿补偿男方现金6000元,调解书签收之日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令彬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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