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南,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喻中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某诉称,我因琐事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用刀将我砍伤,为此造成我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计x.21元,我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的计算时间过久,不公平合理,请求法院处理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宁乡县X镇农贸大市场的个体户。2008年4月5日下午5时许,原告骑摩托车经过市场被告摊位时,因被告的摩托车占道停放,原告无法通过,要求正在工作的被告移动停放的摩托车。双方因言语冲突而发生争执揪扭,期间被告用刀砍伤原告左前臂。原告伤后在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伤势基本癒合出院。原告伤情经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外伤致左前臂切伤、左桡动脉断裂、缺血性休克、左正中神经损伤、左肱桡肌、旋前圆肌断裂,经行清创缝合,桡A、V结扎术等治疗,现左拇指间部分功能不全,构成人体轻伤,亦构成十级伤残;后段医药费3000元左右,伤后共计休息270天。原告因受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计x.21元。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5500元。案经宁乡县公安局玉潭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致伤原告冯某某,造成原告冯某某医疗费、误、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计x.21元;

二、原告冯某某自愿只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损失x元,被告刘某某已付5500元,余款x元限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之前付清,其余损失请求原告冯某某予以放弃;

三、若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应另行给付原告冯某某违约金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220元,依法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喻中和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