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丽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南乐县诚信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宗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2005年11月29日双方在南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苏某飞,自孩子出生后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双方接触少,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内向,被告有什么事自作主张,双方见面就生气吵架,原告曾多次想与被告离婚,为了孩子及父母的劝阻一直未能如愿,被告却不珍惜,原告无奈只好带孩子长期在娘家居住,原告母子的生活用品被告从来不管不问,原告只有靠打工及娘家的接济来维持生计。2010年农历正月初二,因生活比较拮据,原告让被告在家看一天孩子,被告就殴打孩子,让孩子对着电话哭,为此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系村邻,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双方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平时在接触中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错,互敬互爱、孝顺老人,由于家庭原因被告及家人什么事都依着原告,从未生气吵架。自从儿子出生后,给二人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被告为了使家庭生活状况更好些,就到原告的哥哥王某伟工地处打工,在外出打工之前将家里所有积蓄全部给了原告,被告只拿了路费,打工期间,原告哥哥给点钱,回来后被告将钱全部交由原告保管并由原告自由支配。2009年10月2日被告在原告哥哥工地上干钢架活时不慎将腿摔折,2010年6月1日在县医院做了第二次手术,原告积极给予照顾,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苏某飞(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2日被告在内蒙原告哥哥工地上干钢架活时不慎将左腿摔折,被告在南乐第二次住院期间原告给予精心照料,被告腿伤至今未愈。2010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的态度是善意、诚恳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腿伤未愈,需要原告的照顾,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晓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