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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汉中市中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57年出生,汉族,汉中市勉县青年驿东河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汉台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市中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汉中市中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庆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元月在被告矿区从事锰矿开采工作,2007年5月20日,经核算,拖欠原告工资x.91元,由矿区的管理人员李志强、刘永出具了欠条,之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x元,尚欠x.91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汉中市中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黄某乙工资x.91元。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汉中市中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庆元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太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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