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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200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10日抓获后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本县X乡X村的刘X生、刘X栓等七人在郎中乡X村冷X体家清算拉土的账后喝酒,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刘X生发生争执,刘某某的鼻子被刘X生打出血,被劝开后,刘某某离席而去。后刘X栓骑着摩托车带着刘X生回家途中,行至司马集南北街上,被刘某某的岳父刘X广拦住,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妹夫冷X旺将刘X生摁在地上殴打,刘X生挣脱后向东逃走,刘某某、冷X旺、刘X广在后面追,刘X生为逃脱追打,跳进村东水坑内准备游到对岸,由于天寒水面结冰,刘X生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刘X生跳水后,刘某某等人未积极实施救助行动。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宣读了证人刘X栓、刘X广、刘X峰、马X海、冷X体、刘X军、魏X玲、郑X敏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案发经过、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与郎中乡X村的刘X生等人在郎中乡X村冷X体家算账喝酒时,刘某某与刘X生发生争执,刘X生将刘某某鼻子打流血,被人劝开后刘某某离去。后刘X栓骑摩托车带着刘X生行至司马集南北街时被刘某某的岳父刘X广拦住,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妹夫冷X旺将刘X生摁在地上殴打,刘X生挣脱后向东跑去,刘某某、冷X旺、刘X广在后面追,刘X生为逃脱追打跳进村东水坑,后刘X生溺水身亡。

另查明: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X广、冷X旺赔偿给被害人刘X生家属7.5万元,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当庭供述:证实与刘X生在冷X体家一块喝酒时被刘X生打了一拳,后刘X栓骑摩托车带着刘X生走到司马集村时,其与刘X广、冷X旺追着打刘X生,刘X生跳到水坑里,后来被淹死了。

2、证人刘X广证言:证实其在街上听说刘某某挨打啦,看见刘某某脸上有血,其就在村X街拦住刘某刘X栓骑的摩托车,不让他和刘X生走,这时刘某某和冷X旺也赶到了,他们俩个把刘X生按在地上打了一顿,刘X生就跑啦,刘某某、冷X旺在后面撵刘X生,一直撵到坑边那其也赶到了,其见刘X生在坑里游,游了有三十多米时,他游不动了,就沉下水了。我们就找船打捞刘X生,但没有打捞出来。

3、证人刘X栓证言:2005年12月30日下午其和同村的刘X生、刘X军一块去司马集算拉土的帐,后在司马集村冷X体家喝酒,当时在场的有同村的刘X军、刘X生,司马集村的冷X体、刘X锋,马店村的马X海,渠村X村的刘某某,我村的几个拉的土卖给司马集村的,在喝酒散场时,刘X生和刘某某因为拉土的价钱发生了争吵,刘X生朝刘某某嘴上打了一拳,刘某某的嘴流血了,刘某某什么也没有说就走了。其骑摩托车带着刘X生就回家,走到司马集东头的南北大街上时,被司马集村刘X广和他的二个女儿、司马集村的那个女婿拦住了,刘X广问我谁打刘某某了,我说谁都没有打,刘X广就去叫刘某某,刘某某来后说是刘X生打了他,刘X广和他的二个女儿、两个女婿就把刘X生摁在地上打他,刘X生站起来就往东跑,刘某某他们就在后面追,一会儿听到有人喊跳坑了。我赶到时刘X生在水里面游着,刘X广和他的二个女儿、刘某某、司马集村的女婿都在坑边站着。我就找船去救刘X生,船还没划过去,刘X生就不见了。

4、证人刘X军、马X海证言:证实2005年12月30日下午与刘X栓、刘X锋、刘某某、冷X体、刘X生在冷X体家喝酒。

5、证人冷X体、刘X峰证言:证实2005年12月30日与刘X栓、刘X军、刘X生、刘某某、马X海一块喝酒,喝到最后刘X生与刘某某吵起来了,刘X生朝刘某某鼻子上打了一下子,刘某某的鼻子流血了,把他俩个拉开后,刘某某走了。刘X栓骑摩托车把刘X生带走了。

6、证人魏X玲、孔X红证言:证实听说有人跳坑被淹死了,当晚被刘某村的人捞走了。

7、证人郑X敏证言:证实看见我家东边的坑里有船,船上的人在坑里捞东西,后来听说有人跳坑,船上的人是在捞跳坑的人。

8、证人程X花证言:证实2005年12月30日下午看见一个40多岁的男人哭着上了一只捞鱼的船,当时南边变压器房附近有很多人乱嚷嚷,我才知道有人跳坑了,那个哭着的人是他的同伴,正在用渔船捞跳坑的人,当时只有那个人自己在捞跳坑的人。

9、证人黄X雨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听见有人嚷嚷,出去看见很多人在我家东边的水坑边站着,有人喊“有人跳坑了”,我往水坑里一看,有一个人在离水坑20多米的水坑里两只手乱抓,在坑边的女的都说快点出来吧,没有人打你,那个人调头往回游,游着游着就沉水了,这时有一个男人,有40多岁,哭着从坑北边划来一条船救沉水的那个人,但没有捞着。后来听说因为拉土喝酒分钱时打架了,有人撵着那个人,那个人想从坑里跑,结果才跳水坑里了。

10、证人刘X义证言:证实我儿子刘X林拉船去救刘X生了。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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