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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湖南康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玉淑,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华龙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湖南康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乙于2009年4月24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龙理文

审判员喻中和

审判员熊志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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