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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王某乙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九),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别名郝某利),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葛某某,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别名王某、别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蔡某看守所。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郝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东、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韩某某,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葛某某,被告人王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运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部分

2009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某乙、于英超(另案处理)分别给被告人王某甲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于英超于2009年1月13日预付毒资款x元给被告人王某甲。2009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x丰田轿车从安徽省临泉县X镇人张军山(另案处理)处以每克56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25克,以每克3元的价格购买底料800克。后被告人王某甲将毒品和底料分成15克毒品、660克底料和10克毒品、140克底料一大一小两包并将毒品分别兑水5克。随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郝某,将两包毒品放到郝某的豫x五菱面包车副驾驶座下,以1000元的运费让其运到郑州。被告人郝某到达郑州后,被告人王某甲电话安排被告人郝某在郑州华源宾馆楼下与被告人王某乙和于英超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王某乙将购买毒品的x元钱和一包由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乙代销但没有卖掉的冰毒交给被告人郝某。被告人郝某将冰毒藏于面包车油箱盖下返回新蔡某新汽车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搜缴甲基苯丙胺20.50克、赃款x元。2009年1月15日早晨,新蔡某公安人员在郑州华源宾馆楼下将被告人王某乙抓获,并从王某乙身上搜缴海洛因13.43克,底料130.25克。

二、持有假币部分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仍将其存放女朋友陈书玲家中。2009年元月15日凌晨,新蔡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陈书玲家中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将面额100元的85张上述假币当场收缴(详见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他是骑摩托车到张军山处购买毒品25克,不是开汽车去的。他让郝某去郑州一趟,没有告诉郝某是运输毒品。冰毒是他让王某买个试试,王某说卖不掉,又让郝某捎回来了;假币部分,他没有持有假币,是公安人员诱导他承认的。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一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二是对王某甲应按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按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因为王某甲的主观目的是贩卖毒品而不是运输毒品。三是对王某甲贩卖毒品的数量应按48.93克计算而不应该按53.93克计算。四是对王某甲量刑应从轻处罚,因为贩卖冰毒属于未遂,另外王某甲所贩卖的毒品大部分都没有流入社会。

被告人郝某对指控其运输毒品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一是对郝某涉及冰毒一事的指控罪名不当,因为郝某不知道是毒品,应当认定郝某捎带冰毒和毒资x元一事已构成转移毒品毒赃罪。二是郝某有立功情节。侦查人员根据郝某的交代和带领抓获了其余同案犯,其中王某甲由于涉案毒品数额较大应属于重大立功;三是郝某驾车携带冰毒属于转移毒品毒赃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起诉书指控的冰毒20.5克和从王某乙处查获的海洛因13.43克可以认定,但是其余的20克海洛因缺乏充分的证据印证。五是郝某系本案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建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辩解意见是,冰毒是王某甲让他自己吸的,他吸着不好,就又让郝某捎回来给王某甲,不是贩卖毒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旦前后,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于英超(另案处理)分别给被告人王某甲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于英超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告人王某甲预付毒资款x元。2009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x丰田轿车从安徽省临泉县X镇人张军山(另案处理)处以每克56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25克,以每克3元的价格购买底料800克。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新蔡某古吕镇其女友陈书玲处将毒品和底料分成15克毒品、660克底料和10克毒品、140克底料一大一小两包并将毒品分别兑水5克。当日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郝某,将两包毒品放到郝某的豫x五菱面包车副驾驶座下,以1000元的运费让被告人郝某运到郑州华源宾馆楼下与被告人王某乙和于英超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王某乙将购买毒品的x元钱和一包由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乙代销但没有卖掉的冰毒交给被告人郝某。被告人郝某将冰毒藏于面包车油箱盖下返回新蔡某新汽车站时,被新蔡某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搜缴的冰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20.50克和毒资x元。2009年1月15日早晨,新蔡某公安人员在郑州华源宾馆楼下将被告人王某乙抓获,并从王某乙身上搜缴的毒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重13.43克,底料130.25克。毒品和毒资已收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予以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他14日让他朋友胜利开着自己的五陵之光面包车去郑州卖毒品,后来胜利连同在郑州买毒品的王某被抓住了。最近,王某给他打电话要10来克毒品。郑州叫于涛的也多次打电话要货。14日吃过中午饭,张老三打电话让他先给其送x元现金,张给他25克货,800克底料,以后再算账。当时张让他把钱送到龙口北边往张寨去的路口,他把钱给张,就走了。之后,他在电话里对我说在韩某北十里赵与姜寨交界处交货,我开我的豫x丰田车去的,他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一大一小两个红包。他在他女朋友陈书玲住的地方将毒品分成10克、15克两份各加水5克。将底料分成140克和660克。后给跑出租的胜利打电话,胜利就开着他的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来了,在巷子口,他把两包毒品放到他的五菱车副驾驶座下,让他送到郑州,他给胜利拿1000元钱。胜利开车到郑州炮校后,他让胜利把小包的给王某。王某给胜利x元钱和一包冰毒。后他给胜利打电话让他把大包的东西给于涛。前几天于涛给我汇过x元。

2、被告人郝某供述,14日下午,小九让他到其住的地方,小九掂了个塑料袋放在他驾驶室副座下面,让把东西送到郑州,说袋子里有两包东西,一大包一小包。小九从兜里掏一千元钱给他。他想东西一定是毒品,车费上郑州没有恁贵。小九叫他把车停在郑州炮校附近的一个宾馆里,按小九安排就把小包东西交给一个人了。后小九又安排他到宾馆X房间找那人。那人把一包东西和一叠百元钞票交给他。东西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和味精差不多。到车上,他正数钱,是x元,又一个光头四十多岁,拍他的车玻璃,他把玻璃摇下,把东西连同以前装两包的袋子掂着交给那人。他就回来了,今天凌晨一点多,他到县城车站门口是被带到公安局里了。

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14日下午,他买了小九x元的毒品,每克700元多点,14克,底料不要钱。买毒品自己吸点,给朋友吸点。

其它关于毒品交易的经过以及让郝某带冰毒的经过与与王某甲、郝某供述一致。

4、同案人于英超供述,2008年农历12月份,他给王某九打电话让其给他20克毒品再配20克底料,王某九说一个750元,他说:“中,给你x元,x元还你的,x元是货钱。”他给王某九汇x元钱。过的没几天,王某九给他打电话让到炮校门口拿东西,买的毒品和底料自己吸了。

5、证人杨XX证言,王某甲在2009年1月13日前后,曾使用其建行卡让一个打0371的固定电话的男子汇到卡上x元钱。她将钱取出后,送到王某九家里,王某九不在家,陈书玲在家,她把钱放在桌子上,给陈书玲说一声就走了。

6、证人李XX证言,14日王某乙租他的车到郑州,住在华源宾馆X房间,出去吃晚饭返回华源宾馆时休息,王某乙到一辆五菱面包车旁边去了,他回房间睡觉了。15日早上抓王某乙时看见从他身上查获两包东西,说是毒品,他才知道王某乙是来买毒品的。

7、证人唐X证言,2009年1月14日,禁毒大队破获王某甲等贩卖毒品案,当时,他与李XX、李X等人到郑州市抓捕王某乙,当场从王某琨身上收缴毒品可疑物两包。

8、证人李XX证言,2009年1月15日凌晨,禁毒大队接匿名群众举报,有一辆豫x五菱面包车刚运输毒品返回,其同民警唐X等人迅速赶到新蔡某汽车站将运输毒品嫌疑人郝某抓获,收缴冰毒可疑物一包,毒资x元,同时,他和唐X等人到郑州市抓捕王某乙,当场从王某琨身上收缴毒品可疑物两包。

9、书证

(1)新蔡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三张:2009年1月15日扣押郝某毒品可疑物一包、现金x元、五菱面包车一部及诺基亚手机一部;扣押王某乙毒品可疑物两包;扣押王某甲豫x丰田轿车一辆。

(2)上缴毒品单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2009年2月12日收到新蔡某公安局禁毒大队上缴犯罪嫌疑人郝某、王某乙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可疑物三包,检(1)甲基苯丙胺,重20.5克,检(2)检出海洛因,重13.4克。检(3)未检出海洛因等毒品成份,重130.25克。

(3)新蔡某公安局2009年2月11日罚没款收据,证明收缴毒资x元。

(4)手机通话清单:证明郝某手机x与x、x、x在2009年1月13、14日多次通话。

(5)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凭条,证明于英超给王某甲汇款买毒品的情况。

(6)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和王某甲、郝某的户籍证明分别证明了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10、物证:

(1)涉案的毒品的照片(搜缴郝某毒品、搜缴王某乙毒品);

(2)作案工具牌号为豫x的丰田轿车一辆和牌号为豫x的五菱面包车一辆。

11、鉴定结论:

(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禁毒[2009]X号鉴定书:检1检出甲基苯丙胺,检2检出海洛因成份,检3没有检出毒品成份。

(2)尿检报告两份,郝某、王某琨的尿检呈阴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中冰毒20.50克(未遂)、贩卖海洛因33.43克。并指使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郝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送海洛因33.43克、冰毒20.5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贩卖冰毒20.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琨又非法持有海洛因13.4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郝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琨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持有假币罪,经查因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不了证据链,根据存疑让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琨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贩卖冰毒20.5克,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较好,能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琨在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郝某、王某琨的辩解及王某甲、郝某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牌号为豫x的丰田轿车一辆和牌号为豫x的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郝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审判员谢明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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