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双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月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08年6月10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5月12日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建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双峰县X镇X村民周某某与双峰县万里石膏矿因土地赔偿问题有矛盾。2007年8月13日,周某某在自家屋前通往石膏矿的公路边搭个木棚,内放一个竹床,阻拦万里石膏矿运货的车子。200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伙同王某文、聂斌(两人已判刑)、胡亮(15岁)骑摩托车来到木棚处故意摔倒在地,王某文假装摔伤了脚,找到周某某家,以赔偿摩托车和医药费为由,向周某某的妻子胡春香索要了80元。2007年8月30晚上,彭某某与王某文、胡亮又去找周某某的麻烦,途中彭某某先回家,王某文与胡亮用打火机点燃周某某的木棚,烧坏雨布、蚊帐、竹床等。2007年9月3日中午,彭某某再次纠集王某文、聂斌、胡亮,租乘一辆面包车去拆木棚,周某某阻拦,彭某某和王某文、聂斌、胡亮对周某某拳打脚踢,并将拦路的树木挪开丢到田里才离去。周某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属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胸第十、十一肋骨折,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x.96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到双峰县公安局梓门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怡、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双峰县公安局梓门派出所出具的彭某某投案自首经过;同案人王某文、聂斌的供述;本院对同案人王某文、聂斌的刑事判决书;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藐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行为积极主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贺建华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