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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12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07年4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2008年2月1日被假释出狱。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4日被逮捕,200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于2008年6月初在澳门人“老西”(另案处理)处取得赌球网站的代理商资格后,利用“老西”给其开设的皇冠、金沙两个赌博网站赌博代理账户,在株洲、长沙两地发展下线三级代理商和赌球的玩家,组织下线玩家通过网络进行赌球活动,从中获取返点利益。在株洲先后发展了张某某、周小青(均作不起诉处理)成为三级代理商。赌博人员通过彭某某给的网络赌球网址和账户密码,在网上直接下注。输赢结果出来后,彭某某将下线玩家赌球输的钱通过银行结算或现金直接结算后,再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给上线庄家,再由上线庄家按规定比例“返点”返回。同时,下线玩家赌球赢的钱也由上线庄家通过银行汇款给彭某某,再由彭某某通过银行或现金交易的方式给下线玩家。在6月7日至6月27日期间,通过彭某某提供的账户,赌博玩家张某某在网上参与赌球投注x元,严磊投注x元,王思洁投注6000元,刘波、刘宇、郭劼共同投注x元,高大勇、胡晟共同投注x元,彭某光投注x元,共计x元。彭某某自己在网上投注70余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09年1月2日向公诉机关退交赃款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假释期间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08年2月1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27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周XX、张XX、王XX的证言,证明彭某某向其提供皇冠、金沙两个赌博网址、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他人用于赌球投注的事实。(2)证人刘XX、严XX、刘XX、郭XX、高XX、胡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从周小青、张某某等人处得到网址、账号后投注赌球的事实。(3)手机信息记录照片,赌球的电脑记录,证明彭某某提供汇款账户以及赌球人员投注赌球的事实。(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扣押涉赌人员财物情况。(5)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7)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彭某某的前科情况以及被假释的事实。(6)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彭某某个人基本情况。(7)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撤销假释,余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七日与本次判决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于200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羁押6个月12日,折抵刑期6个月12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庆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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