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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高远新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远新,张家界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死者彭某军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8日11时许,张建军在贵州省天柱县昌利矿业有限公司铲子湾金矿作业时不慎身亡。事后,贵州省天柱县昌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贵州省天柱县昌利矿业有限公司因张建军死亡赔偿丧葬补助费、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损失共计22万元。该笔赔偿款由被告彭某某分两次领取。款领回后,原告黄某乙仅分得赔偿款5万元,另得到一张以原告之子张赢升的名义在慈利县龙潭河信用社的10万元存单。原告见自己并未实际控制给其子张赢升的存款,加上其他原因,诉至本院,要求不过彭某某返还因张建军死亡的各项赔偿款17万元及交通费、餐宿费损失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以原告之子张赢升的名义在龙潭河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转至原告黄某乙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87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年武

审判员向春云

人民陪审员唐敦文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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