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慈利县龙潭河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某人肖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公司职工。

被告慈利县X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慈利县X镇铁树潭居委会。

法定代某人孙某某,院长。

委托代某人熊某某,卫生院工会主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购买药品一批,支付部分货款后,经结算止于2007年1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给付。2008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慈利县X镇中心卫生院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息x元,余下的货款本息,原告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515元,原告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慈利县X镇中心卫生院负担31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年武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政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