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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委会第九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0年时,被告发包果园,按规定凡参加竞包的村民必须先交1000元押金,如竞包不上,押金退还。原告交了1000元押金,未能承包果园,押金至今未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承包果园押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名义发包果园,按规定凡参加竞标的村民须先交押金1000元,如竞标不上,押金退还。2000年4月3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代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0元。后原告未能中标,但被告未将押金1000元退还原告,双方引起争诉。

另查明,2011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十八里河村代收十八里河村X组刘某某苹果园投标押金1000元,后于2002年12月28日村转入十八里河村X组账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竞标要求交纳押金1000元后,被告应当按照竞标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应当依约退还原告竞标押金1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押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孔俊荣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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