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立勇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某担任记录。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国述、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1993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1994年4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郭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而且被告不尽人父人夫的义务,现原、被告分居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徐某芝x元由原告偿还,其余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偿还。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肖某丽、王解琼、顾庆凤的证明,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事实。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认可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曾协商过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系在校学生。现有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徐某芝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郭某,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权利,夫妻共同欠徐某芝债务x元由原告偿还,其余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清偿的诉讼请求,被告亦予认可,本院应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郭某由原告徐某抚养;

三、原、被告欠徐某芝人民币x元由原告徐某负责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立勇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某

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