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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科尔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宝钢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纽科尔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北卡罗来纳州x,夏洛特,雷克斯福特路X号。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D.弗里亚斯,首席财政官、财务主管及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高平,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楼某某。

原告纽科尔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0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纽科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高平、吴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某、王某,第三人宝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3月31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宝钢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纽科尔公司的第x.X号“生产钢带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即公开日为1995年5月9日、公开号为特开平7-x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7页)相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

对比文件3(即公开日为2000年7月20日、公开号为WO00/x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31页)也公开了一种连续铸造生产钢带的方法,其中作为原材料的所述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并且在浇铸得到的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钢带的连续铸造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从而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限定钢带中显微结构为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的显微结构为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混合物。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即印有“x-11,2000,x,x”字样的x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前言等以及其中文章《x‘M’》的复印件,共19页)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不同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7、8不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x的显微结构”。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其屈服强度也会随之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屈服强度为425.x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更高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更高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六、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具有创造性。

七、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x的显微结构”。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进一步限定低碳钢原材料为常用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并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在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并且屈服强度为425.x的显微结构的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更高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以及更高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八、本专利权利要求15、16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根据对比文件1、3和4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不再对宝钢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相关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纽科尔公司诉称:

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屈服强度。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屈服强度是在连铸、热轧、冷却后测量的数值,而无效决定基于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10,其公开的屈服强度是在连铸、热轧、冷却、冷轧、退火后测量的数值,而没有公开热轧、冷却之后冷轧、退火之前的屈服强度。应当使用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10的热轧、冷却之后冷轧退火之前的屈服强度与本发明限定的屈服强度进行比较,但是该数值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被告使用冷轧、退火之后的屈服强度来与本专利热轧、冷却后的屈服强度比较是错误的。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描述比较例10的退火步骤的细节,因此仅能假定其使用了某个退火步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据此由比较例10公开的经过冷轧退火后的屈服强度推导出热轧冷却后、冷轧前的屈服强度。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在步骤a、b、c之外如果还有其他的步骤(例如在步骤c之外如果有步骤冷轧退火,即在得到了本专利限定的屈服强度之后进行冷轧和退火),也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强调的是,附加的步骤只能是步骤a、b、c之外的步骤(而不能将步骤c改变)。这种情况下,本专利的屈服强度是冷轧和退火之前的屈服强度,而不是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10公开的冷轧退火后的屈服强度。

其次,第x号决定关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是错误的。当钢的成份不同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比文件1的工艺应用到硅/锰镇静钢将得到不同的屈服强度和不同的显微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不能简单地结合,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第三,尽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屈服强度、冷却速度和显微结构之间的关系,但其并没有公开硅/锰镇静钢材料、特征“至少100℃/s的冷却速度”,也没有提及至少x的屈服强度。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体能够通过对比文件1的比较例10的工艺获得。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形成屈服强度在300~x范围内的显微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表3中的比较例10表示该钢带的屈服强度为43.4kg/mm2(425.x),该数值落入本专利所述数值范围之内,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至于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屈服强度和对比文件1所述强度得到的过程不一样。被告认为:一方面,该屈服强度的限定只是对结果的描述,单就该结果特征而言,与得到该结果的过程无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结果特征;另一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用词“包括”表明所述权利要求为开放式,即所述方法还可以包括权利要求中没有描述的其他方法步骤,并不是仅包括已有的a、b、c这三个步骤,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除了上述三个步骤之外还可能有其他步骤,但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比对。

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c步骤中,实际上限定了“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屈服强度在300~x范围内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887~727℃的温度范围内,以21℃/秒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得到屈服强度为43.4kg/mm2(425.x)的钢带”,对比文件1所述温度范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温度范围重叠,冷却速度值则落在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之内,产品的屈服强度值也落在权利要求1的相应数值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关于数值范围的比对,只要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落在本专利数值范围之内,或者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本专利数值范围重叠,即可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的相应数值范围,并不要求对比文件完全公开相应数值范围。

第三,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材料为低碳钢,特别是铝镇静低碳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硅/锰镇静低碳钢,因此可以认为本专利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低碳钢”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原材料”;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b、c步骤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原发明目的不再适合,根据区别特征①和②,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变成了“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这样的认定没有问题。

第四,第x号决定中采用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页表2的比较例10,其中明确公开了“热轧压下率为15%”,该数值落在了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之内,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特征;这与对比文件1全文的教导无关。

第五,原告认为硅/锰镇静低碳钢与铝镇静低碳钢在实现本专利所述工艺时有很大差别,这与本专利原申请文件的内容是相互矛盾的。在本专利原申请文件中,实际上本专利所述方法是针对“低碳钢”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和“铝镇静低碳钢”分别作为优选的实施例(参见原权利要求1、5和7),根据原申请文件的整体内容,尤其是原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内容,采用“低碳钢”即可实现本专利所述方法,并且原权利要求14显示热轧步骤可应用于“低碳钢”。在无效程序中,原告为了规避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才将“低碳钢”具体限定为之前优选的“硅/锰镇静低碳钢”。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又明确公开了区别特征①和②,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完全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3相结合的。

第六,对比文件4公开了屈服强度、冷却速度和显微结构之间的关系,这是原告明确承认的;参见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材料为“硅/锰镇静低碳钢”,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具体的冷却速度和屈服强度值,但是对比文件4给出了“屈服强度、冷却速度和显微结构之间的关系”的规律性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规律,选择适当的冷却速度以便得到某种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料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被告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宝钢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被告意见,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9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

针对本专利权,宝钢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了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在内的12份证据材料。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将相关材料进行了转文。

2009年5月27日,宝钢公司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亦将前述文件进行了转文。

2009年7月20日,纽科尔公司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2009年8月5日,纽科尔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附与本专利相应欧洲专利授权的相关资料一份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

2009年8月10日,纽科尔公司与宝钢公司均参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

2009年9月9日,宝钢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

2009年10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纽科尔公司与宝钢公司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8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宝钢公司提交的前述材料进行了转文。

2009年10月30日,纽科尔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所述硅/锰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线热轧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将钢带厚度减少最多达15%;

(c)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屈服强度,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具有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的显微结构的冷却钢带;其中,

步骤(c)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屈服强度在300~x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

6.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钢;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机械性质,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

其中,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在15~100℃/秒范围内,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在300~x范围内的显微结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9.一种生产钢带的方法,它包括下列步骤: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所述硅/锰镇静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线热轧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将钢带厚度减少最多达15%;

(c)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屈服强度,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而形成具有包括至少部分多边形铁素体的显微结构的冷却钢带;其中,

步骤(c)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x的显微结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11.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形成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12.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使钢带在送出台面上通过,并且在步骤(c)中冷却钢带是在送出台面上进行的。

13.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连续铸造是用双辊铸造机进行的。

14.一种利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生产的低碳钢:

(a)将熔融的低碳钢连续铸造成厚度不大于5mm,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的钢带;低碳钢为硅/锰镇静钢;低碳钢具有下列按重量计的成分:碳0.02-0.08%;锰0.30-0.80%;硅0.10-0.40%;硫0.002-0.05%;铝小于0.01%;

(b)在铸造钢带中形成所希望的机械性质,方法是通过在850℃~400℃的温度范围内,以选择的冷却速度冷却钢带以将奥氏体晶粒转换为铁素体,

其中,步骤(b)中的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x的显微结构。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步骤(a)中生产的铸造钢带的厚度不大于2mm。

16,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低碳钢,其特征为,在步骤(a)中生产的钢带中的奥氏体晶粒为柱状晶粒。”

2009年11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纽科尔公司2009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宝钢公司,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9年12月4日、12月7日,宝钢公司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应证据。

2009年12月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2009年12月18日,纽科尔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0年3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原告纽科尔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纽科尔公司明确表示:假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则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假如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则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7、8不具有创造性;假如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则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具有创造性;假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则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5、16不具有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口头审理记录表、本专利说明书、纽科尔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根据前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

原告认为,对比文件1还描述到“表2及表3所示的发明例及比较例是用图2所示的薄带连铸装置铸造的板厚为4.0mm的铸带,经过热轧及控制冷却、卷取后,再进行冷轧及淬火生产出板厚为0.7mm的冷轧钢板。现有技术例是利用板坯连铸铸造的厚度为x的板坯经过热轧成厚度为4.0mm的热轧板,同样经过上述的冷轧及淬火,生产出厚度为0.7mm的冷轧钢板。”这也是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屈服强度的描述仅是对结果的描述,而该数值已经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即所述方法还可以包括权利要求中没有描述的其他方法步骤,并非仅包括其中所描述的a、b、c三个步骤。此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冷轧对于钢材的屈服强度的影响。因此,原告对于该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续铸造生产钢带的方法,其中作为原材料的所述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并且在浇铸得到的铸带中奥氏体晶粒尺寸通常为宽150-250微米、长500微米。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钢带的连续铸造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从而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5亦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材料为低碳钢,特别是铝镇静低碳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硅/锰镇静低碳钢,因此可以认为本专利是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低碳钢”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原材料”;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b、c步骤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原发明目的不再适合。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限定钢带中显微结构为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混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的显微结构为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混合物。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不同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被告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正确。在此基础上,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8不具有创造性正确。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屈服强度至少为x的显微结构”。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中的文章《“M”项目基础研究的应用》公开了一种带钢浇铸工艺,其中图20表示了浇铸带钢中较粗奥氏体随着冷却速度的不同会得到不同的微观结构,从中可看出:具有粗大奥氏体晶粒的钢带随着冷却速度的提高,其抗拉强度逐渐增加(其屈服强度也会随之增加),并且其显微结构将会呈现出从全部多边形铁素体到马氏体的转变,当冷却速度较慢时(即:转换是在卷取温度下完成的),可以获得多边形铁素体、或多边形铁素体和针状铁素体的显微结构;当冷却速度较快时(即:转换是在送出台面上完成的),可以获得贝氏体或马氏体的显微结构;在这样一个渐变过程中,在某个冷却速度区间内必然会出现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或者多边形铁素体和贝氏体和马氏体等多种混合物的显微结构。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屈服强度为425.x的显微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更高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更高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被告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正确。在此基础上,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不具有创造性正确。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问题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的低碳钢为硅锰镇静低碳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a)步骤中的所述钢带具有宽度为100~300微米的粗奥氏体晶粒;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冷却速度至少为100℃/秒,以形成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和屈服强度至少为x的显微结构”。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限定原材料并且控制铸带中的晶粒尺寸,还控制钢带中的显微结构。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低碳钢、尤其是铝镇静低碳钢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还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这些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也是用于控制铸带中的奥氏体晶粒尺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

关于区别特征③,在对比文件1所述比较例10已经公开了当冷却速度为21℃/秒时可形成包括多边形铁素体和马氏体或维德曼司特顿铁素体并且屈服强度为425.x的显微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技术启示,通过选择更高的冷却速度来获得本专利所述多边形铁素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的混合物以及更高屈服强度的显微结构,从而得以解决对比文件1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图20所述规律可以合理预料到的。

因此,被告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3和4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正确。在此基础上,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创造性正确。

此外,虽然原告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淬火”翻译是错误的,但其庭审时并未提及该问题,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第x号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纽科尔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纽科尔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纽科尔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张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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