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报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鹏,该行法律部员工。
申请人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GA/x,出票人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9月9日,付款行为招行长沙松桂园支行,收款人为南通奥克赛徳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3月9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x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解钢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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