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路X号。

负责人符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湖南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涌,湖南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卓林,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诉被告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文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铭和人民陪审员庞梅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出庭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的代理人李涌,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卓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x元,期限两年,借款用途为向湖南长沙昱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日立牌ZX55型挖掘机1台(主机编号为:x),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如被告三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原告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归还所有的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则由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随后,被告以其所购买的日立牌ZX55型挖掘机作为其借款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贷款,被告也将所购挖掘据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但截止2008年6月22日,被告已连续4期未归还月供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60元、利息2661.17元(截至2008年6月22日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律师费为x.9元、差旅费6000元、拖车费20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被告杜某某辩称,现被告欠款的本息已全部支付完毕了,所以被告已履行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内容。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因原告没有相关的证据,被告不予承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x元,期限两年,借款用途为向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日立牌ZX55型挖掘机1台(主机编号为:x),贷款期限自2007年1月23日至2009年1月23日,贷款的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63%,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被告三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原告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归还所有的全部剩余借款本息,被告以其所购买的日立牌ZX55型挖掘机作为其借款抵押。贷款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杜某某发放了x元的贷款,被告也将所购挖掘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被告杜某某在贷款后于2008年9月11日归还了欠款全部本息。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支付拖车费2000元,汽油费69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个人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收据、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杜某某在借款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现被告杜某某在合同到期后仍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符某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x.9元及差旅费6000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支付了拖车费2000元及汽油费690元,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依双方约定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贷款本金x.60元、利息2661.17元(截至2008年6月22日止);

二、被告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拖车费2000元、汽油费69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5元,财产保全费1249元,共计4464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艾文博

代理审判员胡铭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