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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87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放影员,住(略)。

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待业,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以自2000年以来,原、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卢某离婚,婚生女杨某溢由原告杨某抚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溢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承担;如原告杨某外出工作,杨某溢要到外地读书等事宜要与被告协商解决。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双方各自所欠债务各自负责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华林

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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