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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1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份前后,白XX(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分两次趁夜晚无人之际,到陕县X乡尤湾桥南中铁三局六公司建设郑西高铁专线施工工地,盗走四块专用模板,后销赃给被告人马某某,得赃款2500元。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模板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手谋利。经评估,被盗四块模板价值70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XX、赵X伟、赵X佳、白X波、白X辉、程XX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价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中铁三局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并退还了所得赃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6000元。

三、没收被告人马某某的非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亚红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琳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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