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1月23日被鹤壁市郊区(现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8月26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云、董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与相关领导认识、能帮被害人张XX承揽到工程以及能为其调动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XX现金46万元。案发后,已追还被害人现金7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被害人张XX陈述,

证人张XX、王X的证言,书证借条、存取款明细、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和公安机关抓获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我没有诈骗,我给张XX打的有欠条,只是借她的钱,我也没有说为她揽工程和调动工作。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与相关领导认识、能帮被害人张XX承揽到工程和能为其调动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XX现金46万元,并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08年4、5月份,我通过租赁张XX在老区长途汽车站南运管处家属院的房子,认识了张XX。2009年3、4月份,我对张XX说要做古董生意,让她帮我借了9万元,约定利息为二分(其中有6万元是打条了,3万元不记得打条)。这些钱我都吃了,玩了,说是做古董生意,其实是为了骗张XX的;2009年4、5月份时候,张XX让我找些建筑活,我说市残联要在新区盖办公楼,认识市里的桂市长,可接下工程,张XX给了我15万元,并说让我随便写个条,好让她家人相信,我就以黄某的名义给张XX打了一个20万元的借条,后来我说要到安阳给桂市长送钱,我和张XX开她的车到安阳,我骗张XX说桂市长在安阳市相州宾馆,我拿着钱在宾馆里转了一圈,出来对张XX说送给桂市长了,就和张XX开车去新区了。实际我并不认识桂市长,这些钱我存到了安阳市相州宾馆附近一家工商银行的卡上了,后来我把卡带到了四川;2009年4、5月份,张XX问我能不能把淇河夜景工程承包下来,她还想往市财政局调工作,我说认识市财政局的胡XX,张XX给了我17万元,我给她打了条,我说要去给胡XX送礼,张XX开车和我从老区到市财政局,在财政局的西边车上,她给了我17万,我在财政局转了一圈,出来后给她打电话说把钱送给胡XX了,其实我把钱存到了淇滨大道工商银行的一张卡上了,我也不认识胡XX。2009年6月份时,张XX一直打电话给我问工程和工作调动的事情,我没法了,就带着骗张XX的钱往四川乐山市吴某桥区找一个熟人,打麻将输了七八万,被打牌时认识一个叫赵黑旦的骗去二十来万,还买了一辆吉利熊猫车,我当时没身份证,是以一个叫王X的人的名义买的。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8年4月份,吴某某租赁我的房子,我们开始认识了。2008年11月份,他以能帮我追回2007年冬季丢失的10万元电线款和为我调动工作为由,骗取我的信任。2009年春节后,他以做古董生意为由,让我帮他借了12万元,月息二分五。我先后分四次给了他12万元,前三次每次给他2万元,都未打条,第四次给了他6万元,打的有条,但现在找不到了。2009年4月份时,他说市残联在新区盖办公楼,他认识有关领导,能够接下工程,让我给他17万,我信以为真,2009年4月12日给了他17万元,他以他的小名吴某的名义给我打了欠条。之后,吴某某说有市财政局某领导的把柄,可以让其揽到淇河夜景工程,让我给他20万元,我在4月30日给了他20万元,他给我打了条。2009年6月25日,我给他打电话,他的电话停机了,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他了,我感觉他骗了我的钱跑了。

3、证人张XX证言:我和吴某某是事实夫妻,吴某某骗过张XX一笔钱,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吴某某骗张XX钱后,一直在四川和广州躲藏,吴某某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他在四川和广州花的应该都是骗张XX的钱,吴某某个人消费的也很厉害,他买一双鞋都500多块钱,一条裤子都300多块钱。

4、证人王X证言:吴某某是我原来的男朋友,2009年4月23日我们在四川五通桥认识后,一直在交往,是恋爱关系。

5、书证借条两张:卡号为x存取明细一份,卡号为x历史明细清单一份。

6、书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我单位鹤壁市残疾人综合服务项目2009年10月10日完成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接到吴某某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报名参与竞标,我单位从未与吴某某发生过任何联系。

7、书证判决书3份,监狱档案资料1份,劳动教养决定书1份。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将诈骗的款项予以挥霍,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被害人,且曾因犯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辩称其给被害人张XX打有欠条,其行为属民事借款行为,经查,被告人吴某某诈骗张XX财物46万元的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是以做古董生意、能为被害人承揽到工程和调动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李万琴

代理审判员陈慧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