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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南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琦,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志,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二段X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门X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湘平,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南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运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确定由审判员艾文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辉伟、人民陪审员庞梅霞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5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琦、唐志和被告华天置业的委托代理人陈湘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18日签订购房合同,向被告购买了锦绣华天景天苑EX室,2007年2月装修完毕。原告因在外工作,偶尔回来居住。2008年9月2日原告因出差外出,至同年11月1日回家时发现,屋内因污水从厨房下水道倒流,到处都是污水和垃圾,致使房屋装修全部破坏,房屋不能居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事发后原告当即找小区的物管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该公司即派员到现场察看,并与原告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拍照,后被告也派员到现场,但被告与物管互相推卸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等经济损失x元及事发后至今因房屋不能居住产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华天置业辩称,我公司出卖给原告的房屋已于2003年8月20日办理了整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手续,该栋房屋的质量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合格的住房;我公司与原告在交房时签订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了管道堵塞的保修期为半年,自房屋峻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住房发生污水倒流事件早已超过了约定的保修期,故我公司对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华天置业于2002年8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锦绣华天景天苑E栋X室,2003年8月20,锦绣华天景天苑E栋通过工程峻工验收,同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住房,双方签订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对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期限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管道堵塞的保修期为半年,从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后原告对住房进行了装修并居住。2008年9月2日,原告因不在长沙工作和出差,家中无人居住,至同年11月1日回家时发现,因与其它用户共用的排水管堵塞,其它用户使用的污水从原告家厨房的下水道倒流至原告屋内,损害了原告住房的部分装修、家具和其它生活用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在找被告和小区物管企业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遂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锦绣华天景天苑E栋X室遭污水损坏的事故原因和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了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了鉴定,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事实不清,结论不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针对原告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湖南建筑科学研究院来函答复: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同意本院另行委托其它鉴定单位鉴定,并表示不收本次鉴定费用。根据以上情况,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另行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函认为,引起下水管堵塞原因很多,加之堵塞现场和原堵塞物已不存在,难以对堵塞原因做出准确结论,根据现有检测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在立案受理时,原告还将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及回复,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复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购买被告华天置业开发的商品房后,因该房屋原告与其它用户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污水从原告厨房下水管倒流致其财产受损而要求被告华天置业赔偿,实际上是基于与被告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向被告主张商品房质量损害赔偿,从我国现行有关商品房质量的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来看,对约定或法定保修期内商品房质量问题,商品房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对保修期内因商品房质量造成他人损失的,商品房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断本案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查清的事实是该下水管道堵塞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时间是否在被告的约定或法定的保修期内,其次才是查清该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及是否与商品房的质量有因果关系等事实。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商品房于2003年8月20日经峻工验收合格,至2008年9至11月间事故发生,无论是按双方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对管道堵塞约定的半年保修期间计算,还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工程中的给排水系统规定的二年最低保修期限来计算,该下水管道堵塞致原告财产受损的时间已超过了被告对该下水管道保修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艾文博

代理审判员陈辉伟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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