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08年8月6日被抓获,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4日21时10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肖某丙,在长沙市开福区新世纪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北京当代工地地段时,遇黄某丁推自行车在前方路上同方向行走,由于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车辆,加之,黄某丁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致使被告人何某某所驾无牌两轮摩托车与黄某余身体相撞,造成黄某丁受伤,无牌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丁伤情为重伤。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黄某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何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丁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验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伤情评定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立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何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