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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雷某雇佣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62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庆明,福建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40岁,汉族,工程承包商,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因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2000元,利息468元,合计人民币2468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查明,1998年被告雷某承建清流县工商局综合楼工程期间,雇请原告为该工程施工员,工资由被告支付。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3000元,1999年8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2000年元月31日被告付给原告人民币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03年8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原、被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欠原告陈某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9元,其他诉讼费150元,财产保全费31元,合计人民币29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交,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宝玉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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