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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甲未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大东、滕久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杨某堆某某的车号为湘x的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在怀化市鹤城区X路由西向东行至天星东路X路段时,遇行人江某某、方某、江某某、江某某一家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致使车辆与上述四人相撞,造成江某某、江某某、江某某受伤,方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该院以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交通肇事事实清楚、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车主杨某乙垫付被害人赔偿款x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人杨某甲和车主杨某乙共赔偿被害人江某某及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有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7月31日20时40分,其和妻子方某及小孩江某某(男)、江某某(女)在天星广场散步后准备回家,行至天星广场十字路口西侧刚从人行道走入非机动车道,从红星路方向驶来几辆车,其中一辆面包车从右转弯车道突然加速猛的开过来,将其一家四口撞倒,后该车被群众拦停。其双腿、双臂皮外伤,左手腕脱臼,其妻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日死亡,其女儿双腿骨折、儿子锁骨骨折的有关事实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赔偿其一家经济损失6万元,车主杨某乙赔偿6.2万元的有关事实。

2、有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湘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2008年7月31日晚8时40分左右其朋友杨某甲无证驾驶其车在怀化市X路口将一名30-40岁的妇女及两个小孩撞倒的事实。

3、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及其开车肇事撞倒四个行人,其中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有关事实经过与证人杨某乙证明的主要事实基本吻合。

4、有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有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及被害人方某的身份。有抓获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的有关事实经过。有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条、请求书等在卷,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及亲属经济损失x元,肇事车主杨某乙赔偿x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人民币x元,上述赔偿款共计x元的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有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江某某左锁骨骨折(带外固定,因亲属要求已出院)及被害人江某某双腿骨干粉碎性骨折等现仍在医院治疗的事实。

5、有怀化市鹤城公安分局(怀鹤)公(尸)鉴(法)字(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方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事实。有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湘x号肇事车经检验未发现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故障。

6、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并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乔燕

人民陪审员李大东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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