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旷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某泽担任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戴安全头盔且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非法加装伞具的湘x二轮摩托车从怀化市鹤城区X乡X路由北向南往杨某方向行驶。当行至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路段时未靠右行驶,与相向行驶的蒲某某驾驶的湘x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湘x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后经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蒲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及蒲某某各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经济损失x元。蒲某某已赔偿到位,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已按协议支付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赔偿款x元,尚有x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领条、证人蒲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的证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尸体检验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戴安全头盔且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非法加装伞具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靠右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旷洁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