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金土地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化市河西新区五交化综合大楼。编码x。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明,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原告怀化市金土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尹某某典当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金土地典当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金土地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金土地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怀化市金土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尹某权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九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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