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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龙某某与湖南省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红,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艾建瑜,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米庆松,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湖南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党委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龙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龙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龙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姚某某、龙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申敏

审判员向志武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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