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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怀化市宝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宝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怀化市宝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尹卫权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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