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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怀化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怀化鑫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天桥公证处(2009)怀天证字第471、X号公证书,于200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怀化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所借申请执行人怀化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x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怀化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城东新区拥有10余亩出让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怀化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怀国用(XXXX)第出XXX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所建建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唐某

执行员吴言才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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