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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诉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解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武某因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解某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及开庭传票,并于2012年3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代理人和被告解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诉称,经人介绍原告武某和被告解某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11月23日生育双胞胎儿子武1

、武2。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5年被告解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时原告武某认为两个儿子年幼,需要父母照顾,没有同意其离婚请求。被告解某撤回起诉后没有任何和好表示,仍旧和原告武某吵闹,致使原告武某负气外出做工,常年不愿意回家,仅在春节时回家看望儿子,至今二人已分居6年。原告武某和被告解某之间已无任何夫妻感情,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原告武某抚养两个儿子。

被告解某辩称,原告武某常年在天津等地做工,夫妻长期分居,加之自己脾气不好,时而无故滋事,是造成夫妻感情淡漠的原因。现在被告解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努力把现在的夫妻关系改善、家庭关系搞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和被告解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3日生育双胞胎儿子武1、武2。婚后二人时有争吵,被告解某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武某以儿子年幼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多方调解,被告解某撤回了起诉。此后,二人的关系并未有明显改善。2012年1月24日,二人自行协商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事后被告解某反悔。原告武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告解某带领两个儿子赶到原告武某在天津的做工处表示和好。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解某数次声泪俱下,向原告武某表达和好愿望。

上述事实有原告武某和被告解某的陈述和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和被告解某婚前有过近3年的恋爱经历,确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夫妻感情未能得到巩固和加深的原因是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二人在不同的地方做工,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感情沟通和交流。虽然被告解某的性格有缺陷,但不是造成二人感情淡漠的唯一原因,原告武某对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若在被告解某抱有强烈的和好愿望的情况下仍然判令二人离婚,对被告解某显失公平,故对原告武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晓歌

陪审员韩剑锋

陪审员陈子恒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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