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诉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治安行政案

时间:2003-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新行初字第14号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新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身份证编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永强,新乡X区X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

负责人陈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局古固寨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马某某,女,汉族,身份证编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身份证编号(略),系马某某丈夫。

原告张某甲不服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治安行政一案,于二00三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永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张某乙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了第X号行政处罚裁决书,认定张某甲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处罚,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送达,原告不服向新乡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裁决。

原告张某甲诉称:二00二年二月十日下午,我与丈夫张某甲生赶会回家,路过第三人马某某家门口时,因以前两家有矛盾,为琐事两家发生争吵,我爱人张某甲生被第三人马某某的女婿冯红振打伤,而我只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并未发生殴打。况且此事时至数月,才对我处罚。因此被告作出的第X号行政处罚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将其依法撤销,原告在一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被告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二00二年二月十日下午2时许,原告张某甲同其爱人张某甲生回家路过第三人张某丙(马某某丈夫)家门口时,因琐事两家发生争吵,后引发互殴,张某甲同马某某在一起殴打后,致马某某左颞部轻微伤害,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轻微伤。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内容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被告在一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张某甲、第三人马某某的陈某。2、证人马某杰、刘朋和马某凯的证言。3、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4、古固寨派出所(新)公权告字第X号告知权利通知书。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00二年二月十日下午2时许,原告张某甲及其爱人张某甲生赶会回家,路过第三人马某某家门口时,因两家以前有矛盾,故为琐事两家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殴打。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张某甲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某和法医鉴定结论,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之前,对原告进行了传唤、讯某、取证等,并给其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因此被告对原告处罚裁决程序合法。被告适用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称没有殴打第三人马某某,但提供不出相应证据推翻被告认定的事实,对其主张某甲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第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费用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福兰

审判员王新德

审判员曹金贝

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