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丁、被告曹某戊、被告向某某、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曹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曹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曹某丁之父。

被告曹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曹某丁之母。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丁、被告曹某戊、被告向某某、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风雷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秀芬担任记录,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委托代理人曹某丙,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丁、曹某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诉称:2008年11月9日下午6时30分许,被告曹某丁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从双峰县X街X村驶往双峰县X镇X村,途经G320线双峰县X镇X路段时,遇被告陈某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在路边修理店突然倒车,致使两轮摩托车摔倒在地,造成原告曹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即派员进行现场勘察调查,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双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丁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认为,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应由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方赔偿原告曹某甲医疗费x.45元、护理费2100元、伤残补助费x.8元、交通费2984.56元、营养费8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6元、住宿费1680元、其他开支100元等经济损失x.81元。

原告曹某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某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娄底市正中司法鉴定所娄中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长沙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历本、医药费票据及用药清单、交通费票据;

4、原告曹某甲的户籍资料。

被告曹某丁、曹某戊辩称:被告曹某丁与原告曹某甲是从小一起长大,一起读书的朋友,关系密切。2009年11月9日下午5时30分许,原告曹某甲来到我家,要我骑摩托车去原告曹某甲的姑妈家(住本县排头铺)。当我们从其姑妈家返回行至G320线双峰县X镇X路段时,被告陈某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在路边修理店突然倒车,撞倒了被告曹某丁的摩托车,致使两轮摩托车摔倒在地,造成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丁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曹某丁、曹某戊认为:被告曹某丁骑摩托车与原告一起前往其姑妈家,是助人之举,原告曹某甲应当感恩;被告曹某丁虽然无证驾驶,但并不是造成原告曹某甲伤害的直接原因,被告陈某某倒车未采取安全防患措施,才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故被告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所有的x小型拖拉机是在梓门桥镇X村地段的路边修理店地坪里,根本没有倒入道路上,不影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被告曹某丁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原告曹某甲摔倒在地与我没有关系,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客观不公正的,请求法院变更事故认定,驳回原告曹某甲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某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双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双公刑技字(2009)第X号车辆碰撞分析意见书及现场照片;

3、证人龚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经过开庭审理,对上述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本院对本案作如下事实认定:

1、2008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曹某丁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曹某甲从双峰县X街X村驶往双峰县X镇X村,途经G320线双峰县X镇X路段时,遇被告陈某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在路边修理店倒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两轮摩托车摔倒在地,造成原告曹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上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双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①当事人曹某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②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③当事人曹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2、原告曹某甲2008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受伤后在双峰县人民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临床诊断为:①右胫骨干骨折,②右股骨外髁撕脱骨折,③右胫骨髁间嵴骨折,行右股骨外髁“U”形内固定及右胫骨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住院21天,于2008年12月1日出院。原告曹某甲之损伤于2009年3月4日经娄底市正中司法鉴定所以娄中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①曹某甲的损伤属Ⅸ级伤残,②继续休治8个月,建议补偿继续治疗费(包括2处取内固定费)8000元,③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原告曹某甲的经济损失经本院审查认定为:①医疗费x.45元(含继续治疗费、鉴定费)、②护理费x元/365天×21天×2=1223.41元、③伤残补助费3904.2元×20年×20%=x.8元、④交通费根据原告曹某甲的就医及陪护人员需多次往返的情况,酌情认定为1500元、⑤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12元/天=252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为x.66元。

3、根据原告曹某甲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对被告陈某某的湖南x小型拖拉机采取了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丁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曹某丁系未成年人,其责任应由被告曹某戊、向某某承担;被告陈某某倒车时,未确认车后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曹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但被告曹某丁是为原告曹某甲服务,原告曹某甲系受益人,且未征得被告曹某丁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应当在被告曹某丁的赔偿责任中分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曹某甲要求计算营养费、住宿费、其他开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甲的经济损失x.66元,由被告曹某戊、向某某负责赔偿x.6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责赔偿x.4元(已付1500元);余款由原告自负。

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700元,由被告曹某戊、向某某负担7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风雷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秀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