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在眉山城区X街社区一居民楼二楼自己租住房内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陈天兵吸食。当日下午,曾某某在其出租房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万某吸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王某某、万某未吸食完的毒品0.1克,从曾某某挎包内缴获毒品0.2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O6-单乙酰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报告,尿检报告,证人王某某、万某某证言,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3克、电子称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文俊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1)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