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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文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彩虹,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1986年,两原告在慈利县X镇X组修建了三正三退房屋一栋。1993年,两原告的儿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但1996年两原告的儿子因车祸死亡。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结婚后,于2002年,与两原告一起,将两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翻修。近几年,双方因琐事产生了矛盾,故要求对共同修建的房屋进行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原、被告四人所修建的慈利县X镇X组的房屋,两原告分得一楼右边的二间卧室、二楼左边正对楼梯的一间卧室、一间厨房和半间猪舍(即原告现正使用的);两被告分得一楼的一间卧室、二楼的三间卧室及客厅、一间厨房和半间猪舍(即被告现正使用的);一楼的客厅、过道和楼梯由原、被告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某玉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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