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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与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传亮,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与被上诉人万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万某某自愿达调解协议如下:

一.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同意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共同协商同意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甲支付55万某。该费用支付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债务和纠纷。

二.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日前向李某甲一次性支付完毕55万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322元,由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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