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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刘某某、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发展国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该分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原审被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刘某某x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退还梁某某垫付的4600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赔偿金、退还梁某某的垫付金分别支付到刘某某、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帐户上。

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将上述赔偿金、退还梁某某的垫付金支付完毕后,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三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赔偿一次性终结,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如迟延履行上述赔偿金、退还梁某某的垫付金,按原审判决执行。

五、刘某某原审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2880元,由梁某某自愿承担。梁某某自收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退还的垫付金之日起10日内,将2880元退还给刘某某。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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