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诉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队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2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5日、2009年5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求对长沙市房产局测绘队进行查处并责令对长沙市万煦园二期房屋室内面积重新进行测绘》的报告,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2006年6月25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举报事项,称会立即查处并会在信访规定的时间内给原告答复,但是至今被告没有对原告举报的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其行为已经违法。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对原告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和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监督和对举报事项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是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测绘队的行为是企业行为,原告对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原告于2005年12月27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长沙海利花园万煦园小区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到目前为止原告还未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与开发商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所以,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该房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本案原告无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X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刘某是万煦园二期房屋业主;2、《请求对长沙市房产局测绘队进行查处并责令长沙市万煦园二期房屋室内面积重新进行测绘》的报告,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进行投诉的事实。

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1、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X号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上证据和法律依据拟证明被告无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及法律依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本院均作为证据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2月与长沙海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位于长沙市X路X号万煦园小区房屋一套,但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0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请求对长沙市房产局测绘队进行查处并责令对长沙市万煦园二期房屋室内重新进行测绘》的报告,该报告称:“原告是长沙市万煦园小区二期业主,开发商长沙海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期房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致使二期X栋房屋的外墙外保温层没有做,并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交付使用,开发商后来变更设计采用保温桨体材料改做外墙内保温,致使室内面积缩水,原告发现房产测绘队违反程序在二期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于2006年对二期房屋进行了实测,由于开发商改变设计造成原告室内面积缩水,房产测绘队在二期房屋没有整改完毕并且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行的实测是无效的,测绘队应当是在2007年二期房屋验收合格以后才能对二期房屋进行实测,由于被告对二期房屋产权登记是依据测绘队对二期房屋进行测绘的结果进行登记的,现在由于二期室内面积缩水,原有的测绘是违反程序的,其结果应属无效,测绘队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二期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故原告请求被告对长沙市房产测绘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对万煦园小区二期X栋房屋的室内面积进行重新测绘,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收到原告的上述报告,即将该报告作为信访材料送交长沙市房产局测绘队处理,后原告见被告对其举报材料迟迟未作处理,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对原告举报材料进行查处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监督和对举报事项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另第18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局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情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和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成果依房产档案统一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所购买的万煦园小区CX栋房屋,被告已于2008年3月颁发了该栋房屋栋证及部分分户证(刘某户未颁证),刘某于2008年6月向被告举报要求被告履行查处测绘单位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已于颁发万煦园小区CX栋栋证及分户证时即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了审核和监督,已履行了其对房地产测绘行政监督的法定职责;另原告不是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行为的相对人,被告亦无对原告的举报予以答复的法定义务。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X号答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作为信访人亦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综上,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不履行房产监督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朱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